1997年10月1日我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颁布了我国智能建筑领域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即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这个法规性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智能建筑领域市场发展无政府指导状态的结束,规范有序发展的开始。
1.我国全面实行智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建设[1997]290号文件,规范智能建筑市场行为。根据文件第八条规定,对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及系统集成商应纳入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为此,1998年10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1998]194号文《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其中附件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设计任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办法》第六条明文确定“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和子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1997]6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在建设[1998]194号文附件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中,具体规定了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条文。为了有序建立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管理制度,分步发展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队伍,建设部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建设[1997]117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237号文《关于批准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通知》;建设[2000]13号文《关于批准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建筑装饰专项设计资质的通知》;建设[2000]67号文《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建设[2000]170号文《关于批准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通知》等等。
实行智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两年多来,全国获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已有707家(含国外独资企业),其中系统工程设计资质245家、系统集成商资质246家、子系统集成商资质216家,均各约占三分之一。已持证书单位遍布全国各省,也包括广大西部地区。总的来说,发达省多于发展中地区。
由于我国加入WTO临近,我国政府不久将特此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暂不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安防系统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国民待遇”,其系统集成资质标准条件与国内单位相同。目前,经申报审查批准的已有8家境外独资系统集成商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
2.我国《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国标)正式出台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1997]290号文件,规范智能建筑技术行为。根据该文件第七条提出的要编制建立智能建筑设计的国家标准。1999年2月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会同标准定额司立项,共同在京正式成立我国《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国标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
由一个主编单位,三个副主编单位,七个参编单位,共28名专家组成的国标编写工作组,经过了近两年的多次编写、讨论、修改工作,审定稿后报批准,已于不久前正式出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经国家职能主管部门批准,由资深专家群体编制审定的国家标准,理应无疑具有公认的权威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中特别需要提出的几点是:
(1)整体文体简单扼要以便增补升版,切合当前实情。
由于智能建筑属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技术领域,现行的有关专业已有成熟的现成国家设计规范、标准,没有必要重复抄录入本标准之中,以引用参照即可。如火灾自动报警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而可以简单扼要。
(2)以国家标准形式对智能建筑作了定义
长期以来,有些文章、专著对智能建筑不合时宜地胡滥定义,造成概念混乱,导致有的境外人士曲解中国政府对智能建筑的定义就是“3A建筑”。这次国标编写工作组全体专家在讨论中一致否定以“3A建筑”作为定义。在“术语和符号”这章中,对智能建筑下了一个相对科学的定义,即“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建筑环境。”
(3)肯定了“通信网络系统(CNS)”用语
早在1997年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的政府文件中,就使用的是“通信网络”用语而不是“通信自动化”。已出台的一些省级地方(江苏、山东、四川)设计标准中也都用“通信网络系统(CNS)”词语。这次国标编写工作组全体专家在讨论中一致摒弃不符合国际接轨的不科学用语“通信自动化”。而一致认为采用“通信网络系统(CNS)”用语比较确切合理。因而在“术语和符号”这章中对其做了定义。
(4)“住宅智能化”有关章节
住宅是建筑的一类,与已经出台的省市地方设计标准相比,国家标准多增补了“住宅智能化”一章是及时雨,目前正值建设小区住宅智能化热潮,国家标准的及时出台可以防止盲目地智能化。国家标准的住宅智能化不分等级,按实际需要去智能化比较切合当前国情。因为不可操作测评的分级等于不分,而且还有负面作用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国家标准GB/T50314-2000已经正式出台了,对尚未出台地方标准的省份,不必再耗费人力、财力低水平重复搞省级标准了。下一步全国要贯标,还要制定配套的《评估标准》、《检验标准》等。要正确处理好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有不一致时,地方服从国家,行标服从国标,局部服从全局这是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智能建筑领域发展迅速,国家标准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及时出台和迅速贯彻对指导和规范该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下一步就是要狠抓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有规不遵的现象出现。为下个世纪迎接我国建筑智能化大发展奠定基础。
(收稿 2000 10 11)
(作者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学院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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