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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电优化调度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间峰谷、丰枯负荷特性,在互联电网之间进行错峰,充分发挥水电跨流域调节和水火电补偿错峰效益。
第三十七条 为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水电厂调度计划应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编制。调度机构可根据流域实际来水情况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商水电厂对发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优化水库调度,以保证水能资源的合理应用。
第三十八条 汛期应充分利用水库弃水发电。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已经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应不低于网内尚未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
第六章 优化调度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应当按月真实、准确地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中出现的交易变更和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按月披露的优化调度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月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完成情况,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情况,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及输电价格情况。上月交易完成情况和输电线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下月各区域、区域内各省负荷预测和平衡情况,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计划安排,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计划及可用容量(输电线限额-送电计划)。
第四十一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在按月披露信息基础上,应视跨区、跨省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缩短信息披露周期,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扩大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优化调度有关各方发生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报请电力监管机构协调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依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调度机构、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商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国家调度机构、区域调度机构应当就优化调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在区域电力市场建立并投入运行后,该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按照批准的区域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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