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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
本文作者 未知 摘自 机电之家

第142号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鸿忠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领导组织,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
  (二)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
  (三)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区贸易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案件。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维护供用电秩序,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安全和电能使用秩序,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电力设施、电力线路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依法制止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行为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或者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享有提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排除妨害和追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权利。
  第七条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户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供电企业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力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的确定,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事后告知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线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园林绿化部门或相关林木的产权人,在线路正式投入使用15日前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逾期未进行修剪的,线路建设单位可以进行修剪。
  园林绿化部门或相关林木的产权人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实际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供电企业在告知园林绿化部门或相关林木的产权人后,可以按规定安全距离的要求修剪树木。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绿化部门需与供电企业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注明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需持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收购单位回收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应当留存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所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以备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时查核。

第三章 打击窃电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专用窃电装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窃电嫌疑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力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制作用电检查笔录,保存证据。必要时,用电检查人员可以依法采用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书面通知被中断供电的用户;
  (二)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相关用户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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