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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每半年进行一次无功优化潮流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和系统运行实际,提出电压、无功设备完善改进意见。
4.3.8值班调度员应经常监督系统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母线电压,使其保持在电压曲线允许差范围内,当母线电压超出允许的偏差范围时,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措施,使中枢点的电压恢复正常。
4.3.9合理安排运行方式,调整无功出力,改善电压质量,提高经济运行水平,并提出改善系统结构和增装无功补偿设备意见、方案。
4.3.10统计分析和考核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合格率。
4.3.11调度管辖范围的无功设备投入和停运。
4.4生技部职责
4.4.1编制有关无功补偿和城区配电网的改造方案
4.4.2根据调度中心及变电站运行情况报告,对电压调节、监测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理,保证调压装置、电压监测装置及无功补偿设备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并经常具备额定出力运行的能力。
4.4.3建立无功设备台帐,根据供电所上报电容器损坏情况,在年度大修或更改计划中立项,购置必要备品备件,按规定每年末上报无功设备统计表。
4.5市场营销部职责
4.5.1为调动用户改善电压、管好无功设备的积极性,凡受点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用户均应国家批准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功率因数考核和电费调整。
4.5.2根据供电所上报情况,及时提出对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整改措施。对无功补尝不足的用户,要求定期补装。对无功补偿设备不能正常投入运行的用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用户,可根据情况限制供电。
4.5.3要求新增用户在办理接电手续前,配套安装必要的无功补偿设备,并配置自动投切装置。功率因数应达到本标准中第5.4条规定之要求。对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的新用户,应拒绝接电,对已接电的可根据情况限制供电。
4.5.4按无功功率考核“界面”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并根据调度中心及供电所的情况报告,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更换、修复故障表计,保证表计的准确性。
4.5.5根据供电所对用户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状况调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相关设备的故障。
4.6供电所职责
4.6.1经常检查用户无功设备投切情况,充分挖掘用户无功设备潜力,协助解决无功设备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4.6.1统计分析和考核城区配电网,电网监测点的电压合格率,并在次月5日前报调度中心。
4.6.2定期分析城区配电网潮流和电压情况,提出配电网改造建议。
4.6.3严格执行力率奖惩制度,要求用户无功电度表均有防倒装置,严格控制低谷负荷时用户倒送无功。
4.6.4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考核用户力率,对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的安全运行、投退时间、电压和力率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期填报有关报表。
4.7各变电站职责
4.7.1各变电站要建立电容器技术档案,记录设备技术参数及定期试验、检修、故障等情况(包括投停时间、保护动作情况、故障原因、数量及编号等)。并将电容器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及主管部门(生技部、调度中心),按公司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4.7.2各变电站负责本站管辖的调压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及电压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按公司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提高设备可用率及运行水平。
4.7.3负责本单位及用户电压监测点的电压监测和无功“界面”功率因数的考核工作,督促和管理所属变电站及用户做好电压无功负荷分析工作,使电压合格率和电容器投入率能达到规定要求。
4.7.5各变电站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的电压允许偏差范围监视母线电压。当母线电压超出允许的偏差范围时,可不等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自行调整电压及投切电容器。对同时装有有载调压变压器及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变电站,电压调整原则应按本标准第5.5条之规定执行。
4.8计量所职责
4.8.1根据电压监测、无功调整及负荷管理需要,严格按规定周期校验所有下列相关表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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