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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本文作者 佚名 摘自 机电之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职能、职责、内容与质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6)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

《电热价格》           水电财字(75)第67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水电财字(83)第215号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5号

《营销抄核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电力公司(电营16号)

3 职能

3.1在分管营销副局长领导下,市场营销部是吐鲁番电业局营业抄、核、收工作及执行电费电价政策归口管理部门。

3.2在分管经营副局长领导下,资产经营部是吐鲁番电业局电费抄、核、收工作帐务处理及电费电价政策转发、解释专项管理部门。

3.3各供电局是抄、核、收工作及电费电价政策具体执行部门。

4职责

4.1营销副局长

4.1.1负责全局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工作。

4.1.2决策影响全局营业抄、核、收质量和任务目标完成的重大事项。

4.2经营副局长

4.2.1负责全局电力营业抄、核、收帐务管理工作。

4.2.2决策影响全局主营业务经济指标完成的重大事项。

4.3市场营销部

4.3.1负责修订吐鲁番电业局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4.3.2负责下达全局年度、季度和月抄、核、收工作指标。

4.3.3负责按本标准对各供电局的抄、核、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

4.3.4负责电费电价政策的正确执行。

4.4资产经营部

4.4.1负责按财经纪律对各供电局的抄、核、收工作帐务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

4.4.2负责吐鲁番电业局电费票据的统一管理。

4.4.3负责电费电价政策的转发、解释。

4.5供电局

4.5.1负责营业区内的客户用电抄、核、收工作,完成年度、季度和月抄、核、收工作指标。

4.5.2正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各项电价政策,及时准确的抄算、足额回收和上解电费。

4.5.3负责对过网电费的收缴。

4.6各级电价管理员

4.6.1负责本级营业区内电价政策的正确执行与解释。

4.7抄表员

4.7.1负责所分配抄表户的电能表正确抄录、各类报表正确统计和抄表现场用电异常情况的及时反映。

4.7.2 宣传有关客户用电常识,及时解答或反映用电客户需求。

4.7.3 对所抄录台区、线路线损负责,及时分析,提出降损措施

4.8 稽核员

4.8.1负责所辖营业区内电量、电价、电费和各种营销报表的审核,确保电量抄录准确、电价政策执行正确、电费计算无差错和营销报表的分析、准确上报;负责抄表卡片的妥善保管和抄表户的分配。

4.9 收费员

4.9.1负责所辖营业区内电费的正确、及时回收和相应的帐务管理;负责电费回收报表的分析和准确上报。

5工作程序与总体要求

5.1 电费抄、核、收管理系指供电营业管理中的立户定价、抄表、应收审核、实收帐务、收费、销帐、电价电费管理、电费统计分析及报表报送和电费、资料、信息管理工作。其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各项电价电费政策,及时、准确地抄算、全额回收和上交电费。

5.2 电费回收工作是最终体现供电企业的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营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加强对营业抄核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工作,经常监督检查营业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并解决营业管理各环节、各部门出现的问题。

5.3 各级营销部门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疾病的人员从事电费抄、核、收工作。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或岗位培训方能上岗工作。

5.4 营业抄、核、收工作主要岗位的管理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5.5 营业抄、核、收工作要不断更新管理方法,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及管理手段,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5.6 营业抄核收工作程序描述

5.6.1 营业抄、核、收工作从抄表员在稽核员处签字领取抄表卡片(抄表器)和表箱钥匙为一个流程开始。

5.6.2 抄表员到用户处抄表,回单位后录抄表指针到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稽核员处签字交回当日所领抄表卡片(抄表器)和表箱钥匙。稽核员审核录入抄表信息、电价执行情况、电量、电费计算是否正确,同时复审抄表卡片(抄表器)信息与营销系统内数据是否一致,做出日报、月报。

5.6.3 用电客户接到电费通知单(电费公布清单)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通过银行或到供电营业厅(电费收缴点)交费。

5.6.4 实收人员根据银行和台收回单处理实收帐务,做出实收日报及月报。并根据实收电费单据,销讫上月电费。

5.6.5收费(催费)人员根据自己所负责的供电区域摘录用户欠费表,向用户催收逾期电费。

5.6.6 根据日报汇总表和应收、销帐、实收等月报做出各类统计报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进行经济考评。

5.6.7 按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6管理内容与质量要求

6.1电价管理

6.1.1 为了加强电价管理,不断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电价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局资产经营部、市场营销部设置专职或兼职电价管理人员。

6.1.2各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门必须设置专职电价管理人员,各供电所电价员由所长兼任,负责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6.1.3 当新的电价电费政策颁布,资产经营部以文件形式转发并提出执行办法、措施和要求;市场营销部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各供电局正确实施;各供电局及电价专责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各供电所正确实施;各供电所电价员负责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正确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6.1.4 确定电价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6.1.4.1对新装客户的定价程序

6.1.4.1.1业扩报装人员在验收送电前,在业务工作传递单上填写用电客户的主要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并确定光力比。

6.1.4.1.2供电局各级电价管理人员根据业务工作传递单,确定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

6.1.4.1.3 供电局电价管理人员将确定的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报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根据权限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用电客户报市场营销部电价管理人员审批、备案。

6.1.4.2 对原有客户变更电价的程序

6.1.4.2.1当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类别的申请、抄表员提出用户用电性质与抄表卡内容不符或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用电客户的用电性质发生变化时,用电检查人员应经过现场核实,并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填写用电客户的主要用电设备容量、实际用电性质及光力比。

  6.1.4.2.2供电局各级电价管理人员根据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类别的申请或用电检查工作单,确定变更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

6.1.4.2.3 供电局电价管理人员将变更确定的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报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根据权限电压等级10kV 及以上用电客户再报市场营销部电价管理人员审批、备案。

6.1.5各级供电部门要建立电价分析制度,分析例会可与经营分析会同时召开。

6.2抄表

6.2.1 供电所长根据营业区域的地理条件,公用变压器台区和线路供电范围及营业户数划分抄表区域,确定抄表周期及抄表例日,责任到人。抄表员对抄表卡片(含抄表器,以下不再说明)按照抄表路径排列,根据抄表的顺序编制序号,并利用抄表卡片的首页对该本抄表卡片进行管理。

6.2.2 抄表卡片的基本资料必须逐项填写,抄表员负责每月在抄表卡片上填写电价、走码、电量,电费总额,不得漏项。

6.2.3 户数统计

6.2.3.1营业户数的统计原则:每一用户抄表卡片为一户。如三家合装一块电能表,供电部门设置一张抄表卡,即为一户;反之,一家装有两块电能表,设置两张抄表卡,就作为两户;最大需量表和分时计费表设在一张卡片上,统计为一户;有功表和无功表分设两张卡片,统计为两户。

6.2.3.2用电户数的统计原则:即合同约定户数。如:一用电客户的同一用电地址内安装三块计费电能表,但其合同主体为一户,则统计为一户用电户。用户暂停用电不影响营业户数和用电户数统计。

6.2.4居民照明用户电能表实抄率不得低于99%,其它用户电能表实抄率必须达到100%。

6.2.5抄表卡片的年变换卡由抄表员负责,要填全卡片上面的全部内容和各种计算参数,稽核员审核。抄表员对抄表卡片参数是否与抄表现场相符负责。稽核员对营销系统内参数是否与抄表卡片相符负责。已销户的用户不再填入新卡片,稽核人员要做好记录。

6.2.6 停运的抄表卡片交营业档案室管理10年后报批处理,电子抄表器抄表数据永久存档。运行的抄表卡片由稽核员负责保管,也可设帐卡管理员专人保管。抄表、报装、销帐、收费人员凡需带出办公室使用抄表卡片时,均需办理领退登记。

6.2.7 抄表周期:一般用电客户按月为一个抄表周期。大用电客户、资金周转困难的客户每月可实行多次抄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专线用户根据用电量多少通知用户电工同时抄,对抄表数据双方互相确认。各供电所应建立抄表卡片周期,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如需变更应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抄表例日:根据营业区内范围的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确定客户抄表例日。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一般用户抄表例日如需变动时,必须经所长同意以书面报告递交供电局营销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大用户、专线用户抄表例日如需变动时,必须经所长同意逐级以书面报告递交局市场营销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并要做好抄表周期变动登记。由此引起的电量、线损波动列入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中。

6.2.8抄表员必须每月按抄表例日抄表,抄表必须到位。不得估抄、漏抄、错抄,不误乘倍率,严禁他人代抄。

6.2.9抄表员对新增用户或已换表用户,需按抄表卡片上所列内容对新旧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核对,防止电表位数、倍率、起止码、户名、表号、用电类别等方面的差错。

6.2.10抄表员对光力分算电费的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用电比例及基本电费。

6.2.11抄表员应保持抄表卡片字迹清晰、清洁、完整,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差错应按规定用双红线划去错误数据,并在上方填写正确数据,严禁刮、擦、改等。

6.2.12抄表员在现场抄回电能表走码后录入电费管理系统时,应核对电表编号(局号)、倍率、走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6.2.13 抄表员每月抄表从稽核员处领用抄表卡片,各供电所要建立领用记录,规定一天内完成的卡片必须当日抄录完毕并将汇总表、卡片、表箱钥匙及在抄表过程中发现的有表无卡、有卡无表、电能表烧损,不走、倒转、无封印、表箱五锁等异常现象,及时填写杂项工作单,一并交到稽核员处。

6.2.14 抄表员抄表时要妥善保管抄表卡片,不得遗失。

6.2.15 抄表员如发现用户用电性质变更、用电量突增突减(波动≥±30%)经现场核实不明原因者,以及有违章用电、窃电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相应工作单,交班(所)长及时处理。

6.2.16 线损考核关口表、台区关口表,必须交叉抄表,并与台区和专变抄表例日及抄表周期统一,线损专责抽查并核实。

6.2.17 对实行力调电费的用户,无论用电性质是工业或农业,只要装设了无功表,抄表员必须抄表计算。

6.2.18 如用户连续两个月未用电,要查明原因,并在可能范围内作开灯实验,对连续六个月未用电的用户(不含季节性用电)应填写拆表销户工作单,提交到班(所)长处理。

6.3审核

6.3.1各供电局、供电所必须设置专职稽核员。

6.3.2审核采用专职审核和三级抽审两种方法审核。

6.3.3 专职审核工作程序:

6.3.3.1 向抄表员发放抄表卡片(抄表器),并办理领用登记。

6.3.3.2 接收抄表员送来的抄表卡片(抄表器、集抄数据)、抄表日报、委托收款书,办理抄表卡片退回登记。

6.3.3.3 按户审核抄表卡片抄算数;审核抄表日报委托收款书;登记差错记录;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业务工作单。

6.3.3.4 汇总抄表日报,开委托收款书。

6.3.3.5 月末出各类营业报表。

6.3.4 专职审核工作要求

6.3.4.1 抄表次日12点前收全抄表卡片及报表,并在当天审核完毕。

6.3.4.2 稽核员审核中发现的差错,由抄表员自行更正,稽核员不得代替改错,并按差错性质作好登记,考核抄表员工作质量。

6.3.4.3稽核员要认真审核每一张卡片和每一份单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抄情况,电能表起止码,记录的位数,倍率及计算抄见电量是否正确,应加、应减、应分摊的电量是否正确,合计电量是否正确,功率因数是否正确,电价执行是否正确等,对抄表人员发现和反映的电能计量装置异常,协助分析后,及时提交班(所)长处理。同时,建立每一位抄表员的差错记录,统计抄表员的差错率上报所长。

6.3.4.4 稽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月电量与上月电量或用电容量计算相差太大时,应及时向抄表员核实并向班(所)长反映,并做好记录。

6.3.4.5 稽核员对新立或变更的档案在履行前就用电性质,报装容量,收费容量用电容量,计量装置参数,电价以及用电地址,姓名,门牌等逐项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准使用,确保基础资料的正确性,以便抄表收费。

6.3.4.6 稽核员对转来的上卡工作单及时上卡片。

6.3.4.7 稽核员对抄表员上报的杂项工作单应及时登记并上报所长安排处理。

6.3.5 三级抽审是由供电所所长、营销管理部门专责及供电局领导组成的三级审核网。建立三级审核制度是为了掌握抄表工作总体质量,研究解决抄表工作质量问题。

6.3.5.1 供电所所长每月审核本所每位抄表员的一本抄表卡片;营销管理部门专责每季度抽审一次各供电所的抄表卡片;供电局的领导听取各供电所所长及专责的汇报,并每季度抽审一次卡片。

6.4 电费应收业务管理

6.4.1 电费应收工作,由供电所核算员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各供电局电费会计按月定期汇总,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6.5帐务处理

6.5.1帐务处理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6.5.2 全局复式记帐要求统一设置电费核算科目。采用借贷记帐法对电费进行核算。实收报表的报送及上划款项、记帐凭证的填写、记帐原则、错账更正的方法及要求,以及售电收入的核算严格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局资产经营部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

6.5.3 实收帐务处理:实收帐务员可以由收费员或出纳兼任,审核员与收费员必须由两人担任,不得由一人兼任。

6.5.3.1收费员按日核点台收现金、转帐支票或结算单据,连同稽核员转来的委托银行结算单据必须于当日送交银行,并做出相关日报表汇同银行单据一并交核算员审核记帐。

6.5.3.2 各供电所核算员要监督台收人员的现金管理,长短款记录和违约金收取情况,检查台收日记帐,并对台收工作质量进行登记、考核。

6.5.3.3 设置收费点的台收现金和转帐支票,可由收费员每日自行解交银行,但第二天必须将前日收款单据连同银行的交款单据核对清楚后,做日报连同相关凭证一并交核算员审核记帐,核算员要对台收工作定期检查。

6.5.3.4各供电局核算员要定期对供电所的收费和电费帐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5.4 对帐工作

6.5.4.1 对帐工作由各供电局电费会计按规定日期组织进行。

6.5.4.2 各帐户本身的平衡、对应帐户之间的平衡,内部交拨款与财务部门的平衡,由各级核算员负责;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的平衡,由各级收费员或出纳负责对平。

6.5.4.3 应收售电收入借方余额和欠费表合计数由各级核算员负责对平。

6.5.4.4 每册电费的应收、实收和欠费由供电所核算员负责对平。

6.5.5 销减处理

6.5.5.1 销减处理是清退已发生的多做应收或政策性清退某项的收费。

6.5.5.2 各级核算员必须有销减报表、事故报告副本或上级文件做附件,才能做销减帐务处理。

6.5.6 销帐管理

6.5.6.1 销帐时要将电费收据上各类费别和抄表卡片上对应的费别逐笔核对、勾销,然后在电费收据和抄表卡片的销帐栏内同时盖上销帐日期章和销帐员私章。实现微机化管理的单位必须保证软件具备销帐管理功能,并有专人审核。

6.5.6.2 电费单据上的金额小于抄表卡片上的金额时,在抄表卡片上注明费别及金额数并按当月欠费处理。

6.5.6.3电费单据上的金额大于抄表卡片上的金额时,按多收处理,并在抄表卡片上注明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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